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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财经大学招生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文章发布时间:2007-06-16     发布者:徐航航     阅读:2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和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适应网上招生录取管理的规律和特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校招生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招生监察工作,确保我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和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招生监督工作,是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成人教育招生和研究生招生等我校各类招生的全过程招生监督工作。

第三条  招生监察工作应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积极配合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第四条  招生录取的监督工作应确保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及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全面体现“德、智、体”等方面综合评价、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有利于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考生,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我校成立由主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的招生管理和监督工作。组长由主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

第六条  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和招生监察办公室。招生监察办公室由校纪检监察干部、党风党纪监督员和特邀监察员等相关人员组成,纪委副书记或监察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招生监察办公室接受省教育厅监察室的指导、检查,在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实施对本校招生命题、制卷、考试、阅卷、复试和录取等环节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招生政策和规定,秉公办事、廉洁奉公,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第八条  全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教职员工要积极配合做好招生监察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本校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十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依法对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支持招生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对不符合程序和规定的做法,提出监察意见,督促其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积极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以保证招生任务顺利完成。

第十二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监督检查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尤其要加强对保送生、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等资格审查和跟踪监督,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向招生办公室部门提出清退意见 

第十三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受理有关涉及违反招生政策、规定与纪律的投诉和举报,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维护招生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监察事项

第十四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对招生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对学校选派招生工作人员的审查;参与学校招生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配合有关部门对招生工作人员和招生监察人员进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的教育及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  督促学校招生工作人员按照招生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提档、阅档、审核、退档各环节工作,并及时妥善处理省招生办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经上级部门批准招收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的名单,统考统录的预录名单、退档名单,以及使用调节性计划录取的名单,在向省招办上载或上报前,须经校招生办公室审核、招生监察办公室复核后,送主管校领导审批。 

第十七条  专升本、艺术类专业招生及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的录取名单,要经校招生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并由主管校领导、招生管理部门和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十八条  加强对专升本、研究生招生命题和阅卷等环节的监督。

招生监察办公室参与专升本、艺体类、研究生和双学位入学考试中本校命题试卷的命题教师的确定。在确定命题时间后,由招生监察办公室派人在场随机抽取命题教师,并实行封闭式命题管理。命题后,由招生监察办公室监督完成试卷的制卷工作,在开考半个小时后,解除对命题教师的封闭。考试结束后,招生监察办公室对试卷批阅、复核、统分等工作进行监督。参与监督保送研究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和研究生考生复试工作。

第十九条  督促或会同招生管理部门处理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

第五章  制度和要求

第二十条  招生监察人员应掌握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和招生管理业务,熟悉招生管理工作的规律和特点,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执纪,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实行事前通知制度。凡属招生监察的事项,各有关招生管理部门须将具体事宜和要求在一周前通知招生监察办公室,以便安排招生监察工作 。 

第二十二条  实行资格审查制度。招生监察办公室会同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对参与命题、印题、试卷保管、阅卷、招生、监考等工作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

第二十三条  实行现场办公制度。需要在现场进行的录取工作,在录取期间,招生监察办公室要进驻录取现场,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

第二十四条  实行社会监督制度。教务处、研究生部和成人教育学院等招生管理部门须在《考生须知》、《监考人员守则》和《招生工作手册》中公布招生监察办公室的监督电话和网上监督网址。 

第二十五条  实行参加会议制度。在录取期间,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人应参加招生管理部门研究有关招生政策等重要事项的会议。 

第二十六条  实行回避制度。直系亲属报考我校的招生工作人员和招生监察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招生工作和招生监察工作。 

第二十七条  学校有关部门应为招生监察办公室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条件保证,以便随时掌握招生录取全过程的工作状态,及时发现问题,督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原招生监督工作有关文件凡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财经大学招生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时间:2007-06-16浏览:2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和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适应网上招生录取管理的规律和特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校招生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招生监察工作,确保我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和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招生监督工作,是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成人教育招生和研究生招生等我校各类招生的全过程招生监督工作。

第三条  招生监察工作应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积极配合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第四条  招生录取的监督工作应确保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及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全面体现“德、智、体”等方面综合评价、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有利于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考生,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我校成立由主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的招生管理和监督工作。组长由主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

第六条  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和招生监察办公室。招生监察办公室由校纪检监察干部、党风党纪监督员和特邀监察员等相关人员组成,纪委副书记或监察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招生监察办公室接受省教育厅监察室的指导、检查,在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实施对本校招生命题、制卷、考试、阅卷、复试和录取等环节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招生政策和规定,秉公办事、廉洁奉公,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第八条  全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教职员工要积极配合做好招生监察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本校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十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依法对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支持招生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对不符合程序和规定的做法,提出监察意见,督促其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积极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以保证招生任务顺利完成。

第十二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监督检查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尤其要加强对保送生、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等资格审查和跟踪监督,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向招生办公室部门提出清退意见 

第十三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受理有关涉及违反招生政策、规定与纪律的投诉和举报,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维护招生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监察事项

第十四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对招生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对学校选派招生工作人员的审查;参与学校招生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配合有关部门对招生工作人员和招生监察人员进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的教育及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  督促学校招生工作人员按照招生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提档、阅档、审核、退档各环节工作,并及时妥善处理省招生办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经上级部门批准招收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的名单,统考统录的预录名单、退档名单,以及使用调节性计划录取的名单,在向省招办上载或上报前,须经校招生办公室审核、招生监察办公室复核后,送主管校领导审批。 

第十七条  专升本、艺术类专业招生及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的录取名单,要经校招生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并由主管校领导、招生管理部门和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十八条  加强对专升本、研究生招生命题和阅卷等环节的监督。

招生监察办公室参与专升本、艺体类、研究生和双学位入学考试中本校命题试卷的命题教师的确定。在确定命题时间后,由招生监察办公室派人在场随机抽取命题教师,并实行封闭式命题管理。命题后,由招生监察办公室监督完成试卷的制卷工作,在开考半个小时后,解除对命题教师的封闭。考试结束后,招生监察办公室对试卷批阅、复核、统分等工作进行监督。参与监督保送研究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和研究生考生复试工作。

第十九条  督促或会同招生管理部门处理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

第五章  制度和要求

第二十条  招生监察人员应掌握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和招生管理业务,熟悉招生管理工作的规律和特点,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执纪,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实行事前通知制度。凡属招生监察的事项,各有关招生管理部门须将具体事宜和要求在一周前通知招生监察办公室,以便安排招生监察工作 。 

第二十二条  实行资格审查制度。招生监察办公室会同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对参与命题、印题、试卷保管、阅卷、招生、监考等工作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

第二十三条  实行现场办公制度。需要在现场进行的录取工作,在录取期间,招生监察办公室要进驻录取现场,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

第二十四条  实行社会监督制度。教务处、研究生部和成人教育学院等招生管理部门须在《考生须知》、《监考人员守则》和《招生工作手册》中公布招生监察办公室的监督电话和网上监督网址。 

第二十五条  实行参加会议制度。在录取期间,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人应参加招生管理部门研究有关招生政策等重要事项的会议。 

第二十六条  实行回避制度。直系亲属报考我校的招生工作人员和招生监察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招生工作和招生监察工作。 

第二十七条  学校有关部门应为招生监察办公室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条件保证,以便随时掌握招生录取全过程的工作状态,及时发现问题,督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原招生监督工作有关文件凡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曹山路962号安徽财经大学东校区1号办公楼南三楼   电话、传真:0552-3178189 版权所有:中共安徽财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安徽省监委驻安徽财经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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