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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财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实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规定

文章发布时间:2007-06-16     发布者:徐航航     阅读:239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根据皖教工委[2000]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廉洁谈话对象

    1.新提拔任用或聘用的科级、处级干部。

    2.在工作中发现有违纪苗头的科级、处级干部。

    3.群众举报、反映在廉政方面存在问题,但不构成纪律处分的科级、处级干部.

    4.长期出差(两月以上)、出国工作和学习的科级、处级干部。

    二、廉政谈话内容

    1.对提拔任用或聘用的科级、处级干部,着重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和党纪政纪教育,提出希望和要求,并对本岗位在党风廉政方面的有关规定及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提醒。

    2.有违纪苗头或群众举报、反映属实而又不构成纪律处分的科级、处级干部,着重进行廉洁从政党纪法规教育,指出问题,讲清危害,促其警醒。同时,要求被谈话者如实向组织汇报情况和说明问题,达到弄清问题、教育同志的目的。

    3.长期出差(两月以上)、出国工作和学习的科级、处级干部,进行党风廉政专项性谈话,提出纪律要求或注意事项,以避免发生问题。

    三、廉政谈话方式

    廉政谈话实行逐级谈话的制度,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处级干部由校党委或校党委委托组织、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负责。科级干部由组织部门负责或委托所在单位党政领导负责。

    四、廉政谈话要求

    1.坚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教育为主、防范在前的原则。注重“超前性”,对有违纪苗头或群众举报、反映属实而又不构成纪律处分的科级、处级干部,要及时进行谈话,做到防患于未然。注重“准确性”,对存在问题的科级、处级干部谈话,要把握问题的实质,使被谈话人心服口服,以利问题的解决。注重“实效性”,谈话要实实在在,讲求效果,不搞形式主义,以提高谈话的质量。谈话对象对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向组织说明或作出检讨。要加强对被谈话者的跟踪监督。对被提醒、诫勉谈话后无改进者,可发出纪检检察建议书,限期改正。

    2.对新提拔任用或聘用的处级、科级干部,在发任命或聘用通知书前,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党风廉政教育谈话,校纪委或监察处参与。

    3.对群众举报、反映的处级、科级干部的廉政谈话,由纪委、监察处安排进行。

    4.廉政谈话以个别专题谈话方式进行,并认真做好记录,存入个人档案。

    五、附则

    1.本规定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安徽财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实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规定

作者:时间:2007-06-16浏览:239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根据皖教工委[2000]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廉洁谈话对象

    1.新提拔任用或聘用的科级、处级干部。

    2.在工作中发现有违纪苗头的科级、处级干部。

    3.群众举报、反映在廉政方面存在问题,但不构成纪律处分的科级、处级干部.

    4.长期出差(两月以上)、出国工作和学习的科级、处级干部。

    二、廉政谈话内容

    1.对提拔任用或聘用的科级、处级干部,着重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和党纪政纪教育,提出希望和要求,并对本岗位在党风廉政方面的有关规定及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提醒。

    2.有违纪苗头或群众举报、反映属实而又不构成纪律处分的科级、处级干部,着重进行廉洁从政党纪法规教育,指出问题,讲清危害,促其警醒。同时,要求被谈话者如实向组织汇报情况和说明问题,达到弄清问题、教育同志的目的。

    3.长期出差(两月以上)、出国工作和学习的科级、处级干部,进行党风廉政专项性谈话,提出纪律要求或注意事项,以避免发生问题。

    三、廉政谈话方式

    廉政谈话实行逐级谈话的制度,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处级干部由校党委或校党委委托组织、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负责。科级干部由组织部门负责或委托所在单位党政领导负责。

    四、廉政谈话要求

    1.坚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教育为主、防范在前的原则。注重“超前性”,对有违纪苗头或群众举报、反映属实而又不构成纪律处分的科级、处级干部,要及时进行谈话,做到防患于未然。注重“准确性”,对存在问题的科级、处级干部谈话,要把握问题的实质,使被谈话人心服口服,以利问题的解决。注重“实效性”,谈话要实实在在,讲求效果,不搞形式主义,以提高谈话的质量。谈话对象对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向组织说明或作出检讨。要加强对被谈话者的跟踪监督。对被提醒、诫勉谈话后无改进者,可发出纪检检察建议书,限期改正。

    2.对新提拔任用或聘用的处级、科级干部,在发任命或聘用通知书前,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党风廉政教育谈话,校纪委或监察处参与。

    3.对群众举报、反映的处级、科级干部的廉政谈话,由纪委、监察处安排进行。

    4.廉政谈话以个别专题谈话方式进行,并认真做好记录,存入个人档案。

    五、附则

    1.本规定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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