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根据皖教工委[2000]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廉洁谈话对象
1.新提拔任用或聘用的科级、处级干部。
2.在工作中发现有违纪苗头的科级、处级干部。
3.群众举报、反映在廉政方面存在问题,但不构成纪律处分的科级、处级干部.
4.长期出差(两月以上)、出国工作和学习的科级、处级干部。
二、廉政谈话内容
1.对提拔任用或聘用的科级、处级干部,着重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和党纪政纪教育,提出希望和要求,并对本岗位在党风廉政方面的有关规定及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提醒。
2.有违纪苗头或群众举报、反映属实而又不构成纪律处分的科级、处级干部,着重进行廉洁从政党纪法规教育,指出问题,讲清危害,促其警醒。同时,要求被谈话者如实向组织汇报情况和说明问题,达到弄清问题、教育同志的目的。
3.长期出差(两月以上)、出国工作和学习的科级、处级干部,进行党风廉政专项性谈话,提出纪律要求或注意事项,以避免发生问题。
三、廉政谈话方式
廉政谈话实行逐级谈话的制度,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处级干部由校党委或校党委委托组织、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负责。科级干部由组织部门负责或委托所在单位党政领导负责。
四、廉政谈话要求
1.坚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教育为主、防范在前的原则。注重“超前性”,对有违纪苗头或群众举报、反映属实而又不构成纪律处分的科级、处级干部,要及时进行谈话,做到防患于未然。注重“准确性”,对存在问题的科级、处级干部谈话,要把握问题的实质,使被谈话人心服口服,以利问题的解决。注重“实效性”,谈话要实实在在,讲求效果,不搞形式主义,以提高谈话的质量。谈话对象对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向组织说明或作出检讨。要加强对被谈话者的跟踪监督。对被提醒、诫勉谈话后无改进者,可发出纪检检察建议书,限期改正。
2.对新提拔任用或聘用的处级、科级干部,在发任命或聘用通知书前,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党风廉政教育谈话,校纪委或监察处参与。
3.对群众举报、反映的处级、科级干部的廉政谈话,由纪委、监察处安排进行。
4.廉政谈话以个别专题谈话方式进行,并认真做好记录,存入个人档案。
五、附则
1.本规定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