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制的规定》,从制度上、组织上和职责上切实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战略高度,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切实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学校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依法治校;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五条 学校处级以上(含处级,下同)党政领导班子的正职(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下同)为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学校构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接受教职员工监督,加强专兼职监督队伍建设,形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网络。
第二章 责任体系
第七条 校党委和各党总支分别对学校和各党总支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㈠校党委书记对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委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各党总支书记和党委各部门、单位正职领导的党风廉政情况负领导责任;党委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及分管部门、单位处级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㈡各党总支书记分别对各党总支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总支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党总支副书记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学校和各院(部、所、中心)行政领导班子分别对学校和各院(部、所、中心)行政序列的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㈠校长对学校行政序列的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校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各院(部、所、中心)和各行政部门、单位正职领导干部的廉政情况负领导责任;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及分管部门、单位处级领导干部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㈡各院(部、所、中心)正职分别对各院(部、所、中心)行政序列的廉政建设负总责,对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 校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正职领导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副职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十条 校党委、校行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规则,强化监督制约机制,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
㈡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上级行政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责任目标,部署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㈢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加强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意识,自觉遵守廉政准则。
㈣按照上级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项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严格标准、严格程序,不廉洁、不重视党风廉政建设的干部不得提拔任用。
㈤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的领导,每学期部署和听取纪检监察工作汇报。
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调研,定期听取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汇报。
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检查,每年年底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院(部、所、中心)、机关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就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对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党风廉政建设问题突出的单位和主要责任者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校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㈠校纪委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教育、惩处、监督、保护”职能,负责组织协调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按照校党委的决定,督促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理论研究,定期听取各单位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汇报。
第十二条 校党委书记、校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㈠校党委书记、校长对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切实加强领导,根据上级的工作部署、要求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及时了解情况,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予以落实。
㈡加强党员、干部党风廉政教育。每年召开一次全校干部大会,传达中纪委及安徽省委、省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精神,采取多种形式,对党员、干部进行反腐倡廉教育,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的拒腐防变能力。
㈢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校党委、行政议事日程。每学期至少讨论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定期听取纪委、监察处工作汇报,作出有关决定。
㈣负责校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定期召开校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执行党风廉政的情况,会前听取有关意见,会上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切实搞好整改,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
㈤按照上级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项规定,做好任用干部工作,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㈥按照校党委、行政的议事规则,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制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㈦加强对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支持校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对涉及副处级以上干部或重大案件要亲自过问,分析研究,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㈠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分管部门处级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㈡指导分管部门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每学期在规划、布置、检查和总结分管业务工作时,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㈢负责分管部门干部、党员的党风廉政教育。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建立、健全加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每学期至少一次听取汇报,检查制度执行情况;督促解决存在的有关问题。
㈣加强对分管部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项工作的领导或协调。对查实的分管部门轻微违纪违规的处级干部亲自进行教育谈话;对分管部门发生的涉及处级干部或重大的案件要协助党委和纪委,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校纪委书记、副书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㈠校纪委书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⑴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负有组织协调的责任。
⑵协助校党委制定每年纪检监察工作计划,确定阶段工作重点;协助校党委、行政领导筹备组织每年一次的纪检监察工作会议。
⑶组织协调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项工作;对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项工作给予具体指导。
⑷实行处级干部上岗党风廉政建设专题谈话;对查实的轻微违纪违规的处级干部进行教育谈话;负责受理重要的来信来访;对举报的重要案件向校党政主要领导报告,并及时予以核实查处。
⑸根据本细则规定的责任内容,对各处级单位和处级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⑹结合学校中心工作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组织力量进行监察,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向党委、校行政提出建议;就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调查研究,当好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参谋。
㈡纪委副书记除协助纪委书记履行上款职责外,还应依照第九条规定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㈠各党总支书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⑴根据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统一工作部署,在每学期的工作布置、检查、汇报、总结中应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⑵认真对党总支全体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⑶履行监督职责,机关党总支对所属的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各院党总支对所属的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
⑷制定和完善党总支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章。每学期至少对有关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
⑸对于党总支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的问题或一般违纪违规问题要认真自查自纠;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积极协助、配合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查处。
㈡各党总支副书记除协助党总支书记履行上款职责外,还应依照第七条第㈡款规定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各院(部、所、中心)正职、副职在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㈠各院(部、所、中心)正职在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⑴根据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统一工作部署,在每学期的工作布置、检查、汇报、总结中应把廉政建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⑵协助所在党总支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⑶制定和完善本单位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科研、创收经费管理制度、财务报销审批制度、物资设备管理制度等有关规章。每学期至少对有关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
⑷对于本院(部、所、中心)在廉政建设方面发生的问题或一般违规问题要认真自查自纠;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积极协助、配合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查处。
㈡各院(部、所、中心)副职除协助正职履行上款职责外,还应依照第八条第㈡款规定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校直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正职、副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㈠校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正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⑴根据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统一工作部署,在每学期的工作布置、检查、汇报、总结中应把廉政建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⑵认真对本部门、本单位全体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⑶制定和完善本部门、本单位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政经费管理制度、财务报销审批制度等有关规章。每学期至少对有关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
⑷对本部门、本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的问题或一般违纪违规问题要认真自查自纠;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积极协助、配合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查处。
㈡各部门、各单位副职除协助正职履行上款职责外,还应依照第九条规定承担领导责任。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内容:
㈠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情况。
㈡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情况。
㈢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和组织实施情况。
㈣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责任分解及监督检查情况。
㈤领导干部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以及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情况。
㈥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情况。
㈦支持执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以及案件查处和信访工作情况。
㈧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情况。
㈨需要考核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党委负责对各党总支、院(部、所、中心)、校直机关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
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由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对处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第二十条 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情况,评定出三等:优秀、合格、不合格。对党风廉政建设不合格的干部作出相应处理。考核材料归入个人党风廉政建设档案。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规定,纪委要加强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检查。对校党政领导成员未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职责的,应及时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还应追究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㈠不认真履行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不研究、不部署、不检查,出了问题不认真解决的。
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要问题不及时处理,影响党群关系、学校和部门稳定的。
㈢对已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应该上报而不上报,应该调查而不及时组织调查,应该处理而不严肃处理的。
㈣干扰、妨碍案件调查处理,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
㈤利用职权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或办案人员及其亲属的。
㈥不认真履行纪检监察职责,影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顺利开展的。
以上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不予或者免除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责任追究方式分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组织处理分为:警示;限期改正;批评;责成书面检查;通报批评;降职;责令辞职;免去职务;改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的执行。凡违反本细则,应当追究责任的,在校党委领导下,由校纪委、监察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根据本细则,各党总支、院(部、所、中心)和各行政处级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方案。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