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安徽财经大学校级党政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

文章发布时间:2007-06-16     发布者:徐航航     阅读:123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皖办发[2004]2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安徽财经大学校级党政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

    一、校党委书记、校长职责

    对全校党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校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1.主持抓好校党委领导班子和行政领导班子及成员应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落实。

    2.主持抓好校党委和校行政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校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发现有廉政方面问题的,及时批评教育,促其纠正;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及时报告上级党委、上级纪委和监察部门。

教育、管理和督促检查学校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廉洁从政,发现有廉政方面问题的,及时批评教育;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责成有关部门认真查处。

    3.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主持抓好选拔任用学校各部门领导干部工作,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二、校党委副书记、校纪委书记、副校长职责

    主持抓好全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工作,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主持抓好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日常工作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等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对分管的单位领导班子正职和其他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分别负直接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对校纪委、监察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校纪委、监察处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校党委委员、副校长职责

    对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对分管单位领导班子正职和其他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分别负直接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本岗位职责由校纪委解释

 

 

 

安徽财经大学校级党政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

作者:时间:2007-06-16浏览:123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皖办发[2004]2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安徽财经大学校级党政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

    一、校党委书记、校长职责

    对全校党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校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1.主持抓好校党委领导班子和行政领导班子及成员应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落实。

    2.主持抓好校党委和校行政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校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发现有廉政方面问题的,及时批评教育,促其纠正;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及时报告上级党委、上级纪委和监察部门。

教育、管理和督促检查学校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廉洁从政,发现有廉政方面问题的,及时批评教育;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责成有关部门认真查处。

    3.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主持抓好选拔任用学校各部门领导干部工作,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二、校党委副书记、校纪委书记、副校长职责

    主持抓好全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工作,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主持抓好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日常工作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等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对分管的单位领导班子正职和其他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分别负直接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对校纪委、监察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校纪委、监察处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校党委委员、副校长职责

    对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对分管单位领导班子正职和其他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分别负直接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本岗位职责由校纪委解释

 

 

 

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曹山路962号安徽财经大学东校区1号办公楼南三楼   电话、传真:0552-3178189 版权所有:中共安徽财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安徽省监委驻安徽财经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
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曹山路962号安徽财经大学东校区1号办公楼南三楼 版权所有:中共安徽财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安徽省监委驻安徽财经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