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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财经大学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试行办法

文章发布时间:2013-10-15     发布者:李春旭     阅读:203

校党字[2010] 27 

 

 

关于印发《安徽财经大学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党总支、各处级单位

《安徽财经大学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试行办法》经2010518日校长办公会和610日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中共安徽财经大学委员会

安徽财经大学

2010610

主题词: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 审计办法 通知                        

抄报:省委教育工委 省教育厅 省教育纪工委

安徽财经大学办公室                    2010612日印发

 

安徽财经大学处级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维护财经纪律和为考察使用干部提供重要依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及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对象在任职期间或任职期满或因提拔、调动、交流、转岗、免职、解聘、退休、辞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对其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开展经济活动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评价和鉴证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被审计对象是指学校财务、资产管理、校办产业、基本建设、后勤服务以及其他处级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和学校认为有必要进行审计的人员

第四条 学校实行日常审计离任必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弄清被审计对象在职期间所在部门或单位的经济活动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对被审计对象在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明确被审计对象在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存在问题应负的责任。

第六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审计部门组织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但审计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并派员参与审计全过程,并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确认。

第七条  审计部门在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和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借故拒绝、拖延、阻碍审计工作正常进行。任何人员不得干涉审计工作。审计终结,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和建议,报送校党委、纪委及组织部门等。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一)是否依法履行财务管理和监督的职责;

(二)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学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是否符合规定;

(四)学校各类资产管理是否安全完整,是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五)学校及所属单位经费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如何,各项收支是否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校收入等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六)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是否有长期无法清算的债权、债务,是否采取过有效的措施;

(七)资金运作是否安全有效,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八)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帐户和出租、出借、转让银行帐户及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等问题,现金、支票及有价证券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九)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十)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完整,并按规定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十一)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有无违规违纪和收受回扣、礼金、礼品等不廉洁问题;

(十二)委托审计的部门及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一)是否依法履行资产管理的职责;

(二)物资、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帐目登记是否真实、完整、及时,帐实是否相符;

(三)专项设备、资金的管理是否规范,有无截留、挪用情况;

(四)设备的购置是否符合学校和上级的规定,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完备,批量物资和大批量设备的购置是否实行招投标,是否按规定程序执行;

(五)设备使用的效率、效益如何,有无长期闲置不用的设备和损失浪费的现象;

(六)设备及物资材料的变卖、报损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

(七)有无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等问题;

(八)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有无违纪违规和收受回扣、礼金、礼品等不廉洁问题;

(九)委托审计的部门及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校办产业行政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一)是否按照《公司法》、《企业法》、《会计法》和国家的其他相关财经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对校办产业进行管理;

(二)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校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是否真实,校办企业能否按章纳税,利润分配是否符合规定,能否按照有关规定、协议或合同及时足额向学校上交有关费用和利润;

(四)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有无无偿占用学校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现象;

(五)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六)对校办产业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如何;

(七)各项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八)能否按时上报财务报表,并接受校财务、审计部门监督;

(九)有无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等问题;

(十)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有无违纪违规和收受回扣、礼金、礼品等不廉洁问题;

(十一)委托审计的部门及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一)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基建和维修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投资计划是否报经学校会议或主管领导批准,有无计划外工程项目和超计划工程项目,有无自行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或者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

(三)基建资金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集资等问题;资金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截留、挪用等问题;资金使用效益如何;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有无严重超概预算工程项目和长期延误完工项目,有无损失浪费;工程竣工结算是否及时、真实、合法并经审计后付款;

(四)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是否规范,是否按规定程序办事,合同、协议的执行率如何;

(五)工程建设项目的变更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手续是否完备;

(六)基建材料、设备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记录是否清楚,账实是否相符;

(七)有无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等问题;

(八)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有无违纪违规和收受回扣、礼金、礼品等不廉洁问题;

(九)委托审计的部门及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后勤服务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一)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对授权管理的财产物资等各类资产的状况是否清楚,是否保值增值,有无无偿占用学校资产的问题;

(三)各项收入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学校经费和其他经费的问题;各项支出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

(四)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办经济实体进行管理,所办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能否按章纳税,利润分配是否符合规定,能否及时足额向学校上交有关费用和利润,按时接受审计;

(五)集团及所属经济实体与外单位签订的重大协议、合同等是否合法、合规,执行结果如何,有无损害学校权益的问题;

(六)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七)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八)有无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损失浪费等问题;

(九)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有无违纪违规和收受回扣、礼金、礼品等不廉洁问题;

(十)委托审计的部门及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院、部、处、室、所、中心等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一)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

(二)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本单位经费状况如何,各项收支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乱开支、私设小金库等现象,有无截留、挤占、挪用、私分公款等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四)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五)所办产业的效益和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

(六)应上交学校的资金是否已上交到位;

(七)本单位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八)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九)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有无违纪违规和收受回扣、礼金、礼品等不廉洁问题;

(十)委托审计的部门及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四条  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校党委和校行政领导下,对需要进行审计的对象,由学校领导、组织部门或纪检部门根据情况,书面委托学校审计部门实施。委托书应明确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及其重点事项和审计时限等。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接受审计委托后,确定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拟订审计方案,在实施审计三日前会同校组织部门或纪检部门向被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人应根据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如期提交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人的述职报告,单位年度经济目标责任书,年度经济工作计划,年度经济工作总结;

(二)单位财务收支自查报告,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三)本人任职期间单位基本情况,内部管理制度,财务会计资料和业务统计资料;

(四)财产物资盘点和债权债务资料;

(五)审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承诺。

第十六条  审计组在收到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即可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教职工代表座谈会,或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了解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审计终结后,审计组应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初稿。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审定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校领导或校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八条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征求被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应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达审计部门,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在收到被审计人员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后,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及书面意见认真复核研究,形成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评价领导干部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的业绩,应当采用对比审查法,将审计结果与国家和主管部门的要求相比,与他们的任期经济责任目标相比,与他们任职时学校或单位的经济状况相比,与社会公认的原则相比。评价其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时,应当在分析主客观原因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应负一般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门将审定的审计报告及时报送给委托审计的组织、纪检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作为考察任用管理和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并存入被审计人员的干部档案。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人员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校组织部门或纪检部门书面提出复审要求。是否复审,由委托审计的部门决定。复审期间,审计报告的内容仍然有效。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在对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审机构和自己的有关审计结果,以及经核实后的社会审计组织的有关审计结果。

第四章    违纪处理

 

第二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其他人员有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应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将视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审计人员执行公务,抵制、阻碍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

(二)拒绝提供有关文件、会计凭证、帐册、报表、明细表等与审计有关的经济活动资料或证明材料的;

(三)出具伪证、制造假帐、转移或销毁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的,转移或隐瞒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打击报复和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证明人的; 

(五)向审计人员行贿的。

第二十六条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要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不徇私情,如实提交审计报告。否则,视其事实和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七条  为了推动和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学校成立安徽财经大学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校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由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纪委和校办公室、组织、监察、审计、人事、财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定期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及时解决在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审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学校配备与经济责任审计任务相应的审计工作人员。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纳入学校预算,予以保证,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组织和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财贸学院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安徽财经大学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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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党字[2010] 27 

 

 

关于印发《安徽财经大学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党总支、各处级单位

《安徽财经大学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试行办法》经2010518日校长办公会和610日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中共安徽财经大学委员会

安徽财经大学

2010610

主题词: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 审计办法 通知                        

抄报:省委教育工委 省教育厅 省教育纪工委

安徽财经大学办公室                    2010612日印发

 

安徽财经大学处级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维护财经纪律和为考察使用干部提供重要依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及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对象在任职期间或任职期满或因提拔、调动、交流、转岗、免职、解聘、退休、辞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对其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开展经济活动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评价和鉴证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被审计对象是指学校财务、资产管理、校办产业、基本建设、后勤服务以及其他处级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和学校认为有必要进行审计的人员

第四条 学校实行日常审计离任必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弄清被审计对象在职期间所在部门或单位的经济活动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对被审计对象在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明确被审计对象在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存在问题应负的责任。

第六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审计部门组织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但审计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并派员参与审计全过程,并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确认。

第七条  审计部门在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和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借故拒绝、拖延、阻碍审计工作正常进行。任何人员不得干涉审计工作。审计终结,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和建议,报送校党委、纪委及组织部门等。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一)是否依法履行财务管理和监督的职责;

(二)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学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是否符合规定;

(四)学校各类资产管理是否安全完整,是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五)学校及所属单位经费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如何,各项收支是否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校收入等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六)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是否有长期无法清算的债权、债务,是否采取过有效的措施;

(七)资金运作是否安全有效,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八)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帐户和出租、出借、转让银行帐户及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等问题,现金、支票及有价证券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九)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十)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完整,并按规定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十一)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有无违规违纪和收受回扣、礼金、礼品等不廉洁问题;

(十二)委托审计的部门及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一)是否依法履行资产管理的职责;

(二)物资、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帐目登记是否真实、完整、及时,帐实是否相符;

(三)专项设备、资金的管理是否规范,有无截留、挪用情况;

(四)设备的购置是否符合学校和上级的规定,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完备,批量物资和大批量设备的购置是否实行招投标,是否按规定程序执行;

(五)设备使用的效率、效益如何,有无长期闲置不用的设备和损失浪费的现象;

(六)设备及物资材料的变卖、报损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

(七)有无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等问题;

(八)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有无违纪违规和收受回扣、礼金、礼品等不廉洁问题;

(九)委托审计的部门及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校办产业行政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一)是否按照《公司法》、《企业法》、《会计法》和国家的其他相关财经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对校办产业进行管理;

(二)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校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是否真实,校办企业能否按章纳税,利润分配是否符合规定,能否按照有关规定、协议或合同及时足额向学校上交有关费用和利润;

(四)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有无无偿占用学校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现象;

(五)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六)对校办产业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如何;

(七)各项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八)能否按时上报财务报表,并接受校财务、审计部门监督;

(九)有无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等问题;

(十)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有无违纪违规和收受回扣、礼金、礼品等不廉洁问题;

(十一)委托审计的部门及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一)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基建和维修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投资计划是否报经学校会议或主管领导批准,有无计划外工程项目和超计划工程项目,有无自行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或者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

(三)基建资金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集资等问题;资金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截留、挪用等问题;资金使用效益如何;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有无严重超概预算工程项目和长期延误完工项目,有无损失浪费;工程竣工结算是否及时、真实、合法并经审计后付款;

(四)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是否规范,是否按规定程序办事,合同、协议的执行率如何;

(五)工程建设项目的变更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手续是否完备;

(六)基建材料、设备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记录是否清楚,账实是否相符;

(七)有无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等问题;

(八)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有无违纪违规和收受回扣、礼金、礼品等不廉洁问题;

(九)委托审计的部门及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后勤服务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一)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对授权管理的财产物资等各类资产的状况是否清楚,是否保值增值,有无无偿占用学校资产的问题;

(三)各项收入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学校经费和其他经费的问题;各项支出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

(四)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办经济实体进行管理,所办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能否按章纳税,利润分配是否符合规定,能否及时足额向学校上交有关费用和利润,按时接受审计;

(五)集团及所属经济实体与外单位签订的重大协议、合同等是否合法、合规,执行结果如何,有无损害学校权益的问题;

(六)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七)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八)有无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损失浪费等问题;

(九)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有无违纪违规和收受回扣、礼金、礼品等不廉洁问题;

(十)委托审计的部门及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院、部、处、室、所、中心等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一)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

(二)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本单位经费状况如何,各项收支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乱开支、私设小金库等现象,有无截留、挤占、挪用、私分公款等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四)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五)所办产业的效益和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

(六)应上交学校的资金是否已上交到位;

(七)本单位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八)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九)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有无违纪违规和收受回扣、礼金、礼品等不廉洁问题;

(十)委托审计的部门及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四条  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校党委和校行政领导下,对需要进行审计的对象,由学校领导、组织部门或纪检部门根据情况,书面委托学校审计部门实施。委托书应明确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及其重点事项和审计时限等。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接受审计委托后,确定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拟订审计方案,在实施审计三日前会同校组织部门或纪检部门向被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人应根据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如期提交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人的述职报告,单位年度经济目标责任书,年度经济工作计划,年度经济工作总结;

(二)单位财务收支自查报告,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三)本人任职期间单位基本情况,内部管理制度,财务会计资料和业务统计资料;

(四)财产物资盘点和债权债务资料;

(五)审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承诺。

第十六条  审计组在收到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即可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教职工代表座谈会,或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了解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审计终结后,审计组应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初稿。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审定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校领导或校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八条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征求被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应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达审计部门,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在收到被审计人员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后,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及书面意见认真复核研究,形成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评价领导干部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的业绩,应当采用对比审查法,将审计结果与国家和主管部门的要求相比,与他们的任期经济责任目标相比,与他们任职时学校或单位的经济状况相比,与社会公认的原则相比。评价其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时,应当在分析主客观原因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应负一般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门将审定的审计报告及时报送给委托审计的组织、纪检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作为考察任用管理和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并存入被审计人员的干部档案。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人员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校组织部门或纪检部门书面提出复审要求。是否复审,由委托审计的部门决定。复审期间,审计报告的内容仍然有效。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在对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审机构和自己的有关审计结果,以及经核实后的社会审计组织的有关审计结果。

第四章    违纪处理

 

第二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其他人员有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应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将视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审计人员执行公务,抵制、阻碍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

(二)拒绝提供有关文件、会计凭证、帐册、报表、明细表等与审计有关的经济活动资料或证明材料的;

(三)出具伪证、制造假帐、转移或销毁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的,转移或隐瞒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打击报复和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证明人的; 

(五)向审计人员行贿的。

第二十六条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要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不徇私情,如实提交审计报告。否则,视其事实和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七条  为了推动和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学校成立安徽财经大学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校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由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纪委和校办公室、组织、监察、审计、人事、财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定期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及时解决在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审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学校配备与经济责任审计任务相应的审计工作人员。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纳入学校预算,予以保证,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组织和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财贸学院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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