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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财经大学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

文章发布时间:2015-01-09     发布者:jcsj1     阅读:128

 安徽财经大学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分工提出出国计划与人选建议,不得安排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同期出访,也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出访同一国家和地区。因公出访应填写《安徽财经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审批意见表》,由国际交流中心和财务处分别就出国任务、路线、时间和经费预算进行审核,然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教师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需要填写《安徽财经大学教师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申请表》,报所在单位和经费使用主管部门审批,送交国际交流中心备案,国际交流中心可以协助办理因公出国手续。

   第二条 出访组团人数不得超过6人,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

第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与人选建议经校党委审议后,由国际交流中心向上级外事部门逐级报送。报批时须有对方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邀请函。

第四条 出访组团事前要通过校电子政务平台如实公示团组和人员信息,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姓名、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出访请示中须注明公示情况。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在1个月内在校电子政务平台公布出访报告等,并由国际交流中心备存。未按规定公示公开的,外事部门不予审核审批,财务处不予核销出国费用。

第五条 国际交流中心要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教育。

第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第八条 出国人员须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及以下等级交通工具。购买机票只能使用公务卡或通过单位的银行转帐方式购买政府采购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或购买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购票时应保留出行日期机票价格截图等证明低于购票时点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材料,并作为报销凭证,不得使用现金结算。购票人应当选择直达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出入境,没有直达航班的,应当选择国内航空公司到达的最邻近目的地国家(地区)进行中转,财务处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予以报销。购票人报销机票退票手续费时,可以各航空公司或机票销售代理机构出具的退款单据作为报销凭证。

第九条 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的,应当在出国计划中列明,未列入出国计划,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

第十条 参加国际会议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国际交流中心和财务处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其他出国人员的住宿费用一律在规定的住宿标准之内予以报销。住宿费原则上必须采用信用卡结算,赴条件艰苦地区出访,不具备刷卡条件的除外。

    第十一条  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如因工作需要,经过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以宴请外方人员或者赠送外方人员礼品。

第十二条  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事先报国际交流中心和财务处批准后,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三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有效票据须用中文注明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须有组团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经费使用部门审核,无有效票据和相关公示材料的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因公赴台湾、香港、澳门出访及参加学术会议适用于此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短期出国研修(三个月以内)人员暂不适用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事项。

第十六条 短期出国研修人员的出国经费中,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和伙食费,按照因公出访的标准执行。短期出国研修人员应本着节约的原则,请研修单位就近安排住宿,住宿费用据实报销,但是不得超过因公出访标准的50%。短期出国研修人员的公杂费按照因公出访标准的20%发放。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11日起执行,由国际交流中心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核意见表

2.安徽财经大学教师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申请表

      3.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

 

 

 

中共安徽财经大学委员会

20141225

安徽财经大学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15-01-09浏览:128

 安徽财经大学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分工提出出国计划与人选建议,不得安排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同期出访,也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出访同一国家和地区。因公出访应填写《安徽财经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审批意见表》,由国际交流中心和财务处分别就出国任务、路线、时间和经费预算进行审核,然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教师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需要填写《安徽财经大学教师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申请表》,报所在单位和经费使用主管部门审批,送交国际交流中心备案,国际交流中心可以协助办理因公出国手续。

   第二条 出访组团人数不得超过6人,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

第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与人选建议经校党委审议后,由国际交流中心向上级外事部门逐级报送。报批时须有对方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邀请函。

第四条 出访组团事前要通过校电子政务平台如实公示团组和人员信息,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姓名、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出访请示中须注明公示情况。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在1个月内在校电子政务平台公布出访报告等,并由国际交流中心备存。未按规定公示公开的,外事部门不予审核审批,财务处不予核销出国费用。

第五条 国际交流中心要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教育。

第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第八条 出国人员须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及以下等级交通工具。购买机票只能使用公务卡或通过单位的银行转帐方式购买政府采购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或购买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购票时应保留出行日期机票价格截图等证明低于购票时点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材料,并作为报销凭证,不得使用现金结算。购票人应当选择直达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出入境,没有直达航班的,应当选择国内航空公司到达的最邻近目的地国家(地区)进行中转,财务处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予以报销。购票人报销机票退票手续费时,可以各航空公司或机票销售代理机构出具的退款单据作为报销凭证。

第九条 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的,应当在出国计划中列明,未列入出国计划,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

第十条 参加国际会议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国际交流中心和财务处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其他出国人员的住宿费用一律在规定的住宿标准之内予以报销。住宿费原则上必须采用信用卡结算,赴条件艰苦地区出访,不具备刷卡条件的除外。

    第十一条  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如因工作需要,经过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以宴请外方人员或者赠送外方人员礼品。

第十二条  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事先报国际交流中心和财务处批准后,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三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有效票据须用中文注明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须有组团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经费使用部门审核,无有效票据和相关公示材料的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因公赴台湾、香港、澳门出访及参加学术会议适用于此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短期出国研修(三个月以内)人员暂不适用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事项。

第十六条 短期出国研修人员的出国经费中,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和伙食费,按照因公出访的标准执行。短期出国研修人员应本着节约的原则,请研修单位就近安排住宿,住宿费用据实报销,但是不得超过因公出访标准的50%。短期出国研修人员的公杂费按照因公出访标准的20%发放。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11日起执行,由国际交流中心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核意见表

2.安徽财经大学教师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申请表

      3.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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