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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财经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发布时间:2016-01-06     发布者:jcsj1     阅读:302

安徽财经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安徽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工作、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三条各单位要加强公务活动计划管理,禁止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四条
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人员和相关事项。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般不予接待。
    第五条
公务接待实行对口接待,开展公务活动,原则上由对口单位接待。
    第六条
建立健全公务接待审批制度,严格接待审批程序,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预算金额较大的公务接待活动由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七条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有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公务接待清单由各单位行政秘书在OA系统公共信息版块中通知公告栏公开,校办公室备存。

第八条 公务接待应当简化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出口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制作电子显示屏,不得插彩旗,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第三章接待标准

第九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学校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除工作需要外,本地陪同及工作人员不安排住宿用房。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由接待对象结算餐费;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工作餐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工作餐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充分利用公共交通工具或者从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单位租用车辆。
    第十三条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第十四条 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举行会议以及举办节庆、论坛、展会、赛会等大型活动,需要邀请来宾参加的,应当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邀请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接待经费来源。
    第十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加强接待费的审核报销。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
    第十八条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学校适时公开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1.安徽财经大学公务接待审批单

       2.安徽财经大学公务接待清单

关于印发《安徽财经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时间:2016-01-06浏览:302

安徽财经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安徽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工作、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三条各单位要加强公务活动计划管理,禁止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四条
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人员和相关事项。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般不予接待。
    第五条
公务接待实行对口接待,开展公务活动,原则上由对口单位接待。
    第六条
建立健全公务接待审批制度,严格接待审批程序,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预算金额较大的公务接待活动由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七条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有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公务接待清单由各单位行政秘书在OA系统公共信息版块中通知公告栏公开,校办公室备存。

第八条 公务接待应当简化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出口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制作电子显示屏,不得插彩旗,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第三章接待标准

第九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学校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除工作需要外,本地陪同及工作人员不安排住宿用房。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由接待对象结算餐费;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工作餐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工作餐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充分利用公共交通工具或者从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单位租用车辆。
    第十三条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第十四条 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举行会议以及举办节庆、论坛、展会、赛会等大型活动,需要邀请来宾参加的,应当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邀请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接待经费来源。
    第十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加强接待费的审核报销。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
    第十八条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学校适时公开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1.安徽财经大学公务接待审批单

       2.安徽财经大学公务接待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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