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财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
校纪字〔2016〕12号
关于印发《安徽财经大学纪检监察部门问题线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总支),各处级单位、校直属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纪检监察部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学校制定了《安徽财经大学纪检监察部门问题线索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安徽财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6年12月13日
安徽财经大学纪检监察部门问题线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纪检监察部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关于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处置方式进行调整的通知》(中纪办发〔2014〕2号)等规定,结合学校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问题线索是指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对象涉嫌违反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问题线索管理遵循统一受理、集中管理、处置得当、程序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问题线索的来源包括信访举报、上级交办、公检法等机关移送、监督检查中发现、纪律审查中发现、审计中发现、巡视中发现及其他形式。
信访举报,指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网上举报等方式受理的问题线索。上级受理信访举报后转办的,属于信访举报类问题线索。
上级交办,指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地方纪委等通过转办函、协助调查函等方式转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办理,且有明确办理要求的问题线索。
公检法等机关移送,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或行政机关移送的问题线索。
监督检查中发现,是指纪检监察部门在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等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纪律审查中发现,指开展纪律审查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线索。
审计中发现,指在各类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巡视中发现,指上级党组织对学校开展巡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其他问题线索,指通过其他途径,如通报、舆情等发现的问题线索。
第五条 问题线索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纪检监察部门对受理的问题线索要规范登记、建立台账、专人负责。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留存、销毁线索。
第六条 问题线索坚持动态管理。纪检监察部门要定期清理问题线索,对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线索处置方式的,及时进行分析评估,重新提出处置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办理。
第七条 规范问题线索的受理登记。对受理的信访举报类问题线索,按信访受理登记程序办理登记受理;对非信访举报类问题线索,填写《反映问题线索受理登记表》,严格受理审批程序。
第八条 问题线索的处置方式包括拟立案、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暂存、了结等五类,各处置方式的适用标准和具体办理方式为:
(一)拟立案类。主要是指经过初步核实,对照党纪政纪条规,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线索。
(二)初步核实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对照党纪政纪条规,判断其可能构成违纪的线索。由校纪委主要负责同志阅批后办理。重复件一般按照校纪委主要负责同志第一次批示意见与前件并处,领导另有批示的,按照领导新的批示意见处理。
(三)谈话函询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具体办理方式包括:发函要求被反映人作情况说明、分管校领导直接或委托有关领导与被反映人谈话、请所在单位分党委(党总支、直属支部)主要负责人与被反映人谈话。
(四)暂存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虽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暂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存放备查,一旦条件成熟即可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
(五)了结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无可能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
第九条 处置问题线索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要求,严格审批,规范办理,按时办结。
第十条 问题线索管理、办理及督办等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因工作不负责任,发生泄密或其他问题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纪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