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财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
校纪字〔2016〕13号
关于印发《安徽财经大学纪检监察部门信访举报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总支),各处级单位、校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举报办理工作,更好地发挥信访举报在监督执纪问责方面的重要作用,学校制定了《安徽财经大学纪检监察部门信访举报办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安徽财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6年12月18日
安徽财经大学纪检监察部门信访举报办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纪检监察部门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信访举报办理工作,更好地发挥信访举报在监督执纪问责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央纪委和安徽省纪委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学校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举报办理工作坚持依纪依法、归口办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信访举报是指校纪委、监察处依照职责受理的对学校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依纪依规应由校纪委、监察处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及其他来信来访等。信访举报包括来信、来访、来电、网络举报等形式。
第四条 信访举报办理的一般流程,是指学校纪委、监察处对受理的信访举报,依照规定进行阅信、登记、办理、反馈等。
(一)阅信。目的是判断反映的问题是否属于信访举报受理范围,以及了解反映主要问题、问题类型、反映人和被反映人的基本情况等。
(二)登记。主要登记以下内容:1.反映人基本情况;2.被反映人基本情况;3.反映问题类型;4.反映的主要问题。
(三)办理。摘录登记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相应处理方式,履行审批程序后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反馈。是指调查处理后,向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情况,并征求意见。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来信(包括短信、微信、传真、邮件等)
1.收信。注意保持信封和邮戳的完整。
2.编号。填写收信日期和来信编号。
3.登记。对来信者姓名、联系方式,收信时间,被举报人及其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等逐项进行登记;信件摘要一律采用第三人称,要求言简意明,不失原意。
4.报批。填写信访件呈批表,报领导审批。
5.办理。落实领导审批意见。
6.反馈。对实名举报者反馈通报处理结果。对不实举报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恶意诬告进行追责。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的信访举报件,受理程序同来信受理程序。
(二)来访
1.登记。接待初次来访者,填写来访登记表;来访人不愿意泄露身份的,按匿名信访件登记。
2.接谈。接谈要两人以上。接谈内容包括:来访者的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证据,包括被检举、控告人的基本情况;来访人的要求;是否已向其他机关或部门反映。
接谈后的受理程序同来信受理程序。
(三)来电
校纪委、监察处设立固定、专门的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接听举报电话应及时填写电话举报记录单;必要时,可采取录音的方式同步记录。
记录举报电话以后的受理程序同来信受理程序。
(四)网上举报
校纪委、监察处设立网上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
校纪委、监察处安排专人负责接收网上举报信箱的邮件,并保存来信电子邮箱地址以及邮件发送、接收的时间等原始材料。
网上举报的受理程序同来信受理程序。
第五条 信访举报办理的基本方法
(一)转送。是指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不属于管辖范围的信访举报,呈报有关部门办理,不要求回复办理情况的办理方式。
(二)交办。是指对属于相关职能部门职责范围的信访举报问题,采取发函方式,要求调查处理并报告结果的办理方式。
(三)自办。是指信访举报受理后,由校纪委、监察处按照“五类处置方式”进行处理。
(四)信访暂存。根据《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匿名的检举材料,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以不予置理。
第六条 信访举报办理的时限要求
1.交办的信访件。校内各单位、基层党组织承办校纪委、监察处交办的信访举报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疑难信访件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到期不能上报的,必须说明情况,并经校纪委领导同意后,方可延长。
校纪委、监察处在受理举报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作出程序性答复,告知举报件承办单位、办理时限等情况。
2.自办的信访件。一般信访举报问题应在2个月内处理结束,初核案件在3个月内结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延期结案,但延长时间不超过30日。实名举报办结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校纪委、监察处向举报人回复办理结果,做好回复记录。
第七条 加强信访举报交办件跟踪督查,对未按期报告核查、处理结果,尤其是重复信访的交办件进行督办,提高信访举报件的办理时效和质量,保证信访举报下转件去向清楚、处理到位,如推诿、拒办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要确保信访举报件不积压、不遗失、不泄露,切实做到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作风正、工作实。
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坚决防止泄密情况发生。
信访举报涉及纪检监察干部和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承办人,必须回避。
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对泄露信访举报内容、利用信访举报办理权谋私利等违规违纪行为,以及信访举报办理过程中发生压件不办、核查不严、反馈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九条 严格信访立卷及举报信息运用审批制度。校纪委、监察处应按照要求设立信访卷宗和案件卷宗,按照规定保存卷宗。确因工作原因需要查阅、借阅、摘抄、复印卷宗,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单位对校纪委、监察处提供的信访举报信息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