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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教育画访谈丨对抗组织审查,错上加错!

文章发布时间:2024-11-14     发布者:李春旭     阅读:11

【纪法链接】

  第六十三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

  (三)包庇同案人员;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

  (五)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警钟长鸣

纪律教育画访谈丨对抗组织审查,错上加错!

作者:时间:2024-11-14浏览:11

【纪法链接】

  第六十三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

  (三)包庇同案人员;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

  (五)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曹山路962号安徽财经大学东校区1号办公楼南三楼   电话、传真:0552-3178189 版权所有:中共安徽财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安徽省监委驻安徽财经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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